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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通过房屋中介购房被告难道看了房就得交中介费?
大河楼市网 www.dahels.com 2005年11月11日10:20 今日安报 佚名 点击数:964

    郑州市民秦某在中介公司的带领下看了一套二手房,随后通过其他途径购买了房子,中介公司便以违约为名将其告上法庭,要求全额支付中介费。昨日,愁眉苦脸的秦某终于笑了,因为郑州市中原区法院驳回了中介公司的起诉。
  事发:委托中介方购房
  今年5月6日,准备买一套二手房的秦某,找到了从事房屋中介的郑州家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(简称家美公司),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代购委托协议。协议约定,家美公司为秦某的非独家代理服务提供者;秦某不得与家美公司介绍过的房主自行成交,否则,家美公司有权获得约定的佣金,秦某按该房产交易价格的2%向家美公司支付违约金;家美公司为秦某找到交易对象,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,秦某按合同总房款的1%向家美公司支付佣金。
  6月12日,家美公司与秦某签订“客户服务确认单”,并带领秦某看了邢先生的房产,秦某对此表示满意。之后,家美公司在自己印制的“客户服务确认单”签下“确认中介成功”字样。不久,秦某得知,这套房屋的房主并未委托家美公司对外出售。
  6月23日,秦某在网上看到了房主邢先生发布的卖房信息,并在他人的介绍下,与邢先生取得联系。随后,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,以17万元成交。
  家美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,认为秦某违约,于8月8日将其告上法庭,要求其支付中介费1700元、违约金3400元、调查费用90元。
  判决:中介诉求无依据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原告仅仅为被告提供看房服务,并没有促成被告与该套房屋的房主邢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,不能认为原告已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。原、被告签订的“客户服务确认单”属于原告自己印制,其中“确认中介成功”等内容属于格式化条款,这些条款的规定与原告所履行的义务不相符合,因此对被告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,原告也无权获得违约金。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起诉。
  提示:中介不能强收费
  本案的主审法官田应朝说,顾客享有看房后买或者不买、在这家买还是在那家买的权利,房产中介不能以顾客看房之后,无论通过何种途径买下都要向其支付中介费。个别房产中介公司为追求利益,在中介合同中精心设计了“霸王条款”,无论交易是否成功,中介总是“旱涝保收”,致使买卖双方不知不觉中落入圈套。其实,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。
  田应朝提醒购房者,在房屋买卖合同中,可从以下三方面识别哪些条款属于“霸王条款”:一是该条款是否免除了对方的责任;二是该条款是否加重了自己的责任;三是该条款是否排除了自己的主要权利。
  而郑州某中介公司认为,他们理解家美公司的做法,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买卖双方私下交易,致使中介方无法获取中介费,这样的事时有发生。

        记者赵红旗通讯员张胜利史艺娜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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