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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要求开发商履行《意向书》约定
大河楼市网 www.dahels.com 2008年9月17日08:21 今日早报 点击数:4598
  核心提示:购房户认为,《意向书》已具备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,合法有效,应当继续履行。而世贸房产单方面减少面积,提高单价,属违约行为。

    与开放商签完《房屋预订意向书》后,温州的42名老板拿到《购房合同》一看,房子的面积缩水了,单价也变高了。于是,涉嫌变相抬价的温州世贸大厦开发商被部分购房户告上了法院。

  昨天下午,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,认定36名购房户与开发商世贸房产签订的《房屋预订意向书》合法有效,要求开发商与购房户签订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,房屋建筑面积、单价以《意向书》约定为准。另有6套房产因预约购房户身份尚待确认,还在审理中。

  购房户认为,《意向书》已具备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,合法有效,应当继续履行。而世贸房产单方面减少面积,提高单价,属违约行为。

  世贸房产解释,《意向书》仅是一个预约合同,不具有正式售房合同的主要条款。

  法院认为,《意向书》所确定的条款,已具备合同主要条款,《意向书》尚未确定的内容,双方可以磋商。

  “从没听说买房子,还要另行承担中央空调系统、智能化系统、电气安装入户等费用的,这些都是房屋的基本设施。”一名购房户说,世贸房产增加了所谓的1475元/平方米的“设备款”,属变相抬价。

  而开发商认为,“设备款”不能混同为房屋单价,《意向书》中未对这些设备作明确约定。

  法院判定,虽然《意向书》中对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约定,但参照建筑行业行规和房地产交易惯例,这些设备理应包括在单价中。

  购房户说,他们拿到世贸房产后来提供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,发现原先预约的房屋面积、方位,都发生了改变。

  世贸房产解释,《意向书》所写的房屋面积、方位,已注明“仅做参考”。况且正式的合同,参照有关规定,也允许3%(含)以内的误差。

  但法院认为,世贸房产提供的前后设计图有变,导致房屋面积、方位发生改变,已构成违约行为。 通讯员 璐珐 本报驻温州记者 解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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