纠纷开发商复式改平层
2004年12月1日,河南华正置业有限公司与刘某签订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,约定刘某购买经三路93号的中亨都市花园三期华正家苑5号楼东单元三楼东户的商品房一套。该房本为一梯两户,两户大门相对,中间墙壁上本无其他房门。
2006年年底,该房屋的原设计单位对刘某相邻的复式楼房进行了变更设计,由复式变更为平层。2007年5月,华正公司在与刘某家相邻的原复式楼上层南侧外墙上另开一入户门,形成了一层三户三门的状况。刘某认为开发商的行为不仅改变了房屋原有的设计结构,而且新开设和安装的入户门影响其日常生活。
在与开发商协商未果的情况下,刘某遂在其所购房屋楼梯公共通道上加装一个铁质防盗门,使开发商所新设的房门无法正常通行。双方矛盾激化,华正公司遂起诉刘某,要求刘拆除其在楼道内加装的防盗门。而刘则提出反诉,要求华正公司拆除在其房屋旁新开设的房门,恢复原状。
判决开发商和业主都要动门
一审法院认为,刘某在其所购买的商品房的公共通道上加装一个铁门,严重影响了相邻房屋的通行权,刘以华正公司侵权在先为由而加装防盗门理由不足,证据不充分。华正公司的原复式楼房经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后,并不影响与刘某的合同履行,且不违反双方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,故华正公司并不违反法定及约定的义务,故对刘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但经法院勘验,华正公司所装的门向左侧开时会对刘某开门有所影响,故判决刘某拆除其安装在走廊上的防盗门,华正公司则将安装在刘某房屋南侧外墙上的防盗门改为向右侧开。
刘某不服一审判决,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,认为华正公司将复式改平层的行为是非法的,违反了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,并对其生活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利影响,故应改判华正公司立即拆除其在外墙上增开的防盗门。
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,一审法院判决合理,故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
















郑汴融城风云激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