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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房谨慎签《购房合同》同利益不受损
大河楼市网 www.dahels.com 2008年6月25日08:54 大河报 余勇 点击数:4654
  核心提示:如果购房者草率签订了《购房合同》,它又会成为少数不良开发商为购房者设置的陷阱。
   《购房合同》签得好,会成为购房者的护身符,会最大程度地保护相对处于弱势的购房者的利益,会在纠纷发生时成为购房者维护权益的有利武器。相反,如果购房者草率签订了《购房合同》,它又会成为少数不良开发商为购房者设置的陷阱。
  购房实例:楼书广告说得好草率签约起纠纷
  2006年8月,甄先生看到某楼盘广告,广告中宣称,小区内设小学、超市、图书馆、保健站、公厕、独立报箱、绿地、中心花园等。2006年9月,甄先生与开发商签订《商品房预售合同》,并交付了购房款。2007年7月,开发商交房。可是,甄先生发现小区内所谓学校、超市、图书馆、保健站等根本没有,大面积的绿地也改建成车库,天然气也没通。甄先生认为开发商是欺诈销售,交涉无果后,甄先生向仲裁部门提起仲裁,要求退房还款并赔偿损失45万元。
  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,公司与甄先生签订的合同中,没有将广告上的学校、超市、图书馆、保健站的宣传写进合同条款,双方达成协商一致的是合同,履行的也是合同而不是广告。
  仲裁部门认为,由于双方所订合同没有将广告内容纳入格式合同,因此,广告上宣传的内容,不应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,不能作为认定合同行为效力的法律依据。最终,甄先生的请求没有得到仲裁部门的支持。
  律师提醒:签《购房合同》注意四大问题
  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红青说,如果当初甄先生与开发商签《购房合同》时,把广告内容写进合同,明确约定广告内容是合同的组成部分,这时广告中的承诺也就购房合同上开发商必须履行的义务,如开发商不履行,就要承担违约责任。
  虽然现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,都是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》,但切不可认为采用《示范文本》就万事大吉,即使采用《示范文本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,购房时也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。
  ☆补充协议问题。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,开发商除和购房人根据《示范文本》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外,还要求购房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,这种补充协议常包含许多对购房者不利的条款,如交房时间的确定、不可抗力条款的解释、共有面积的确定分摊、关于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的开发利用等,甚至包含许多针对开发商的免责条款。
  因此,购房者不要急于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,先将补充协议拿回来,找专家进行咨询,将补充协议中不合理的地方找出来,并对其进行修改。同时应在专家的指导下,在补充协议增加保护购房者的条款。
  ☆售楼广告问题。从法律角度来说,售楼书、广告等都是开发商向不特定的对象发放的用以介绍其商品房的文字、图片资料,此类广告法律上一般视其为要约邀请,不能直接成为合同的内容。对于开发商的虚假广告行为,购房者虽不能依据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,但可以追究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。不过购房者最好在签订合同时,要求开发商将广告承诺的内容写入双方协议中,使其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,以便在广告名不副实时告开发商违约。
  ☆样板房问题。目前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,开发商都要设置样板房或样板间。购房者入住后,发现房屋和样板房有差距,当购房者要求退房时,开发商却说在购房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商品房与样板房不一致时,购房者有权退房,因此购房者无权要求退房。
  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》规定,开发商设置样板房的,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、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,未作说明的,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。开发商未作说明,致使购房者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,购房者可以根据《合同法》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,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购房合同。
  ☆质量问题。有些购房者认为,商品房竣工后已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,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交付使用,因此商品房不应当出现质量问题。而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,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,应同时向购房者交付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和《住宅使用说明书》,这两书已对商品房质量的细节作了规定,是购房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,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。但事实并非如此。
  商品房竣工验收,是以抽查的方式进行验收,因而不能保证每一套商品房的质量都合格。而且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和购房者所希望的质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。至于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和《住宅使用说明书》关于房屋质量的规定,都是由开发商拟定的,侧重保护开发商的利益,因此有必要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的质量问题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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