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杭州出台廉租房保障办法 申请者须符合4条件
大河楼市网 www.dahels.com 2008年1月26日08:46 今日早报 魏皓奋 点击数:2465
  核心提示:廉租住房配租工作根据申请家庭的困难程度有序推进,并优先安排特殊困难家庭。市区范围内持有《救助证》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,也可以申请货币补贴。

      早报讯 “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建筑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、不高于50平方米的标准控制……”日前,杭州市政府出台了《杭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》,并开始实施。

申请者

必须同时符合4个条件

文件规定,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,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:

申请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当地常住城镇居民户口(不包括学生户口)并居住5年以上;

市区(不含萧山、余杭区,下同)范围内的申请家庭持有《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》(以下简称《救助证》)或《杭州市低收入家庭证明》(以下简称《低收入证明》);萧山区、余杭区及各县(市)申请家庭持有民政等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;

申请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(含)以下,或3人以上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(含)以下;

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下。

持证家庭

可申请实物配租或货币补贴

廉租住房配租工作根据申请家庭的困难程度有序推进,并优先安排特殊困难家庭。市区范围内持有《救助证》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,也可以申请货币补贴。

市区范围内持有《低收入证明》的家庭,且为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申请实物配租,也可以申请货币补贴:

孤寡老人、军烈属、一至二级残疾人申请家庭;夫妻双方有一方年龄在52周岁(含)以上的申请家庭;持有《低收入证明》的其他申请家庭原则上采取货币补贴的方式。

萧山区、余杭区及各县(市)实物配租、货币补贴的具体条件,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。

有的家庭

可采取货币补贴的方式

申请家庭为下列情形之一的,原则上不参加实物配租,但可以采取货币补贴的方式:

现住房建筑面积已经达到保障面积标准80%(含)以上的;未按规定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协商一致,有偿转让其现住房所有权或承租的直管公房、单位自管公房使用权的。

符合条件的要公示

不符合的应退出

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经所在街道(乡镇)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公示无异议后,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,申请材料由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,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批,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。

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应当退出廉租住房。民政部门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定期对配租家庭的经济收入情况、房产情况进行审核,发现不符合的家庭,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其配租期满后作出取消配租资格、停止发放租金补贴、停止公房租金减免等决定,并收回廉租住房。

管理部门

有权收回廉租住房

承租廉租住房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廉租住房:

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;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;将廉租住房转让、转租、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;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,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;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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